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一般规定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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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相关部门或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应按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之后,施工单位要提交竣工图、设计变更文字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检验记录、竣工报告</p

安装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3、探测器安装要考虑周边电压等环境因素.

4、建筑物的拥有者应该将每个探测器的安装以及试验记录等信息进行保存.

5、探测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探测器应有安全接地.

6、安装探测器之前必须切断电源.

7、探测器的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2的双绞铜芯导线.

8、安装探测器不应该增加线路接点,要保证监控线路的完整性.

调试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在调试前应具备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

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按程序调试.

4、调试的负责人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

5、调试完成后应有详细监控点的报警值参数设置记录,相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调试之后应该有相应的调试记录保留.

验收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应对系统内所有装置进行验收,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设备等进行验收.

3、系统验收文件要包括系统竣工表、系统竣工图、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系统调试报告、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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